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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首查商标代理机构”直接负责人

作者:刘义凯 吴 非    时间:2017-08-31

 

案 情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自2013年起设立网站,对公司形象及业务进行宣传。2017年3月14日,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网站首页公司介绍时使用了“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等用语。上述内容由当事人自行编辑、设计并于2017年2月在网站上发布。


经查,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指定授权,其无法提供上述部门的指定证明文件。上述网站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东城分局对该公司处以警告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办理上述案件的同时,执法人员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网站管理维护的主管人员立案调查,并对其作出警告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这是北京市首例商标代理机构直接负责人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件。目前该案已结案。


分 析


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围绕以下焦点问题展开讨论。


(一)对“指定”代理机构的认定


经查证,“指定”一词在《专利法》(2000年修改前版本)和《商标法》(1993年修改前版本)中确实出现过,但“指定”与当时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密切相关。商标代理行业服务放开审批后,“指定”代理机构不复存在。经执法人员咨询商标局得知,商标局并未指定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


(二)违法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


在对某知识产权公司违法行为的定性上,办案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应定性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规定的;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应定性为《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商标代理机构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经讨论,执法人员认为,《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是针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特别规定,不仅对相关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还规定了相应罚则。这一条款是基于更好地规范代理行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考量而设置的,适用该条款定性处罚更加准确。


某知识产权公司负责网络管理维护工作的当事人,未尽到审慎义务,履职不严谨,任由其管理的网站发布不实内容,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工商部门对其作出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 刘义凯



相关链接


《商标法》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二十条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点 评


商标代理行业在我国商标发展事业中具有重要作用。据统计,超过90%的商标注册申请是由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的。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国商标代理机构总数为26635家。


商标代理行业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商标事业的蓬勃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数量飞速增长,高素质商标代理人才严重短缺,不正当竞争、恶意抢注、恶意炒作、欺诈委托人等现象频繁发生。部分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导致行业信誉下降,同时也使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面临严峻形势,对监管工作提出挑战。


2014年施行的《商标法》对商标代理行业给予高度关注,增加了三条规定,分别是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六十八条。明确的法律规定给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增添了利器。此案的查处正是执法机关适用法律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地查处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典型。执法机关对违法代理机构直接负责人的查处更值得肯定,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也值得其他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参考借鉴。


国家工商总局高度重视对商标代理行业的监管。2016年总局对2015年第四季度部署的商标代理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了总结。今年以来,不少地方开展了商标代理市场专项行动。通过专项行动,各地摸清了本地区商标代理机构的基本生存情况,查办了一批案件,有效规范了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商标代理行业属于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务院制定的服务业发展规划中突出提出优先发展高新技术服务业,而高新技术服务业的目录中就有一项是知识产权服务业。因此,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像本案的办案单位一样,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合理适用法律,切实打击商标代理行业的违法行为,更好地维护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作者:刘义凯  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 

          吴   非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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